滑雪“滑”出侵权纠纷该谁担责?
——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某旅游公司、中国某某保险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9日下午,杨某在某旅游公司的滑雪场初级雪道呈S形滑行,被从该雪道从上向下滑行的李某撞倒受伤,杨某经雪场救援摩托送到滑雪场医务室后,被救护车送至涞源县医院治疗,后转至保定市第一中心医院救治。经杨某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伤残为十级,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期为75日、营养期为75日、杨某体内固定物取出术费用为8000元,杨某为此支付鉴定费3100元。某旅游公司为其经营的某滑雪场在某保险公司投保公众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杨某认为,李某作为滑雪者在后方从上而下直线冲坡时,没有选择安全路线、防止冲撞其他滑雪者且没有遵守后方超越应保持足够安全距离的原则,故应承担全部责任,为维护其权益,提起诉讼。
李某辩称,民法典确立了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的自甘风险原则,对于引导民众积极参与文体活动、解决文体活动引发的纠纷具有重要意义。根据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李某就杨某受伤不承担侵权责任,李某在初级赛道自上而下滑雪,杨某属于之字形横穿雪道,李某在本起事件中无故意和重大过失。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某某旅游公司作为滑雪经营机构属于体育场所经营者,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某旅游公司辩称,我公司作为滑雪场经营者已经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如:公告区域内多处张贴安全警示牌,滑雪场内不间断播放语音安全提醒,场内安置有防护网等安全措施。如果最终认定我公司就本案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亦应当由被告某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某保险公司辩称,本次事故由李某造成,某旅游公司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杨某的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不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于2023年4月14日作出民事调解:一、李某于2023年4月17日前赔偿杨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病历复印费共计70406.42元;二、被告中国某某保险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支公司于2023年5月5日前,赔偿杨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共计61462元;三、其他无争执。
【典型意义】
本案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旅游纠纷,系双方当事人在滑雪过程中不慎相撞致伤,故在认定主观意图方面需谨慎考虑。
本案的审理既要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又要规范适用民法典中自甘风险及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规定,厘清各方当事人责任比例。在理顺双方责任的前提下,对内采取面对面、背对背的调解模式,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兼顾旅游公司合理经营中寻求平衡。外部与县体育局、旅游局、市场监管局及辖区乡镇政府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对案件的风险类型、裁判规则、救济方式及解纷机制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最终形成了“量体裁衣”式的调解方案,真正实现定分止争的司法功能。记者周斐